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有效)


2021-04-15 10:13:53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7〕120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粤环〔2016〕12号)相关规定及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一)各地要将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

(二)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将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及城市近郊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施分类管理,因地制宜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的相应类别。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在2017年9月底前重新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内容应包括禁燃区范围(附地图)、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的类别及其他相关工作要求,并明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建设完成时间,其中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要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

(二)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燃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地要加强对禁燃区建设的管理,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组织各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鼓励用热企业向集中供热项目有效供热半径范围内集聚。

(五)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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