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转发环境保护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1年4月11日废止)


2021-04-15 10:13:53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粤环〔2013〕4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转发环境保护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汕头保监分局、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

现将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环发〔2013〕10号文和《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47号)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配合,抓紧推进我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尽快形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企业等协同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作机制,保障环境安全。

二、明确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行业企业范围 

粤环〔2012〕47号文提出率先在我省以下行业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并鼓励其他行业企业积极投保。

(一)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二)储存、运输、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三)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

(四)广州、深圳、汕头、韶关、佛山、中山、东莞、清远、惠州、江门、肇庆、云浮等12个国家和省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内涉重金属企业;

(五)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矿山采选、石油化工、电镀、印染、鞣革、化学制浆造纸及味精、酒精生产企业中被列为国家和省重点监控的企业。

环发〔2013〕10号文明确了涉重金属企业、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和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等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

各地要在粤环〔2012〕47号文确定的试点企业范围的基础上,按照环发〔2013〕10号文明确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要求,重点推进涉重金属企业和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对辖区内列入试点实施范围的企业进行认真梳理,结合当地污染源现状和需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逐一列出试点企业名单,并按照“以点带面、分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地引导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完善试点工作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环境保护厅、广东保监局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支持与指导。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和广东保监局的要求,牵头组织、协调有关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投保企业等各方共同参与全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环保主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要加强协调配合,确定联系人,建立合作机制,共同落实省环境保护厅、广东保监局提出的相关政策及工作要求。

(二)积极推动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各地环保主管部门要与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密切配合做好试点宣传工作,通过开展险种培训、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认知度,增强企业投保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各地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应保未保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并在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排污许可证核发(换发)、危险废物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环保专项资金申报等工作中,引导企业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三)强化市场规范,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有序开展。保险监管部门要对组织企业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经纪公司和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依法加强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对上述机构在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妥善处理相关信访投诉,最大程度保障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包括:公开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有关的保险产品信息;出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指导性条款;简化理赔手续,优化理赔流程;编制宣传册、宣传单张,便于相关单位开展宣传活动使用等。

(四)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各地环保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积极配合提供本地区参与试点企业名单及试点企业环境信息,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事故勘察、定损、理赔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公开与试点相关的信息;参与试点企业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自身环境信息,方便保险公司制定承保方案;保险公司要向企业充分公开准确说明保险产品信息,并将承保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环境安全隐患及时通报企业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保险经纪公司可积极提供环境风险评估和其他有关保险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并定期将投保企业、保费收入、理赔数据等信息通报保险监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13年6月5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环境保护厅薛雁 020-85135919

广东保监局 张莉 020-3836126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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