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失效)


2021-04-15 10:13:53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粤环办〔2012〕25号

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

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及措施落实到位,现将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推行环境监理工作是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协调,加大宣传力度,把开展环境监理同建设单位的强化环境管理、降低环境成本有机的结合起来,充分认识到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对规范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作用,督促建设单位积极配合环境监理工作。下一步,省环境保护厅将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技术规范,逐步完善环境监理的相关制度,推进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明确需要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建设项目范围。按照《通知》要求,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相关类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在批复文件中明确提出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要求。我厅对2008年以来省审批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进行了清理(项目清单见附件二),各地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监理要求,在已批项目中率先推进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监督实施,为进一步推进环境监理工作积累经验。

三、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施工期环境监理是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手段。对需要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依据环评批复文件要求委托环评、设计咨询或工程监理等机构开展环境工程设计及监理工作,监理费用纳入工程预算。环境监理机构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工程设计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施工期环境监理方案,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和有关资料。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积极探索并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和技术报告审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环境监理机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包括环境监理机构的技术保障、工作质量及是否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四、鼓励扶持环境监理服务机构建设,提升环境监理水平。2011年底,我厅委托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举办广东省第一期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培训班,各技术服务单位积极参加,为我省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详见附件三)。各地要充分发挥环境监理机构和技术服务单位的作用,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开展提供服务,鼓励相关单位参加环保部和我厅组织的环境监理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培训,提高业务人员技术素质,培育行业覆盖面广、专业技术扎实的环境监理技术依托、咨询服务队伍。

请各地市环保部门对试点期间发现的问题进行收集分析,并将有关进展及时反馈我厅,以便逐步健全完善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

附件:1.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2.须进行施工期环境监理的省审批建设项目名单

   3.广东省第一期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培训合格人员名单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转发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通知

抄送:省环境技术中心、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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